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田野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X,朱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田X,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XX,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1)台民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凤祥所有的位于台儿庄区林运路北首路东三间二层门市房一套(证号为:枣房权证台字第B8-0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