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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晓春与嵊州市盛洲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春,嵊州市盛洲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陈晓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丽燕,嵊州市甘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嵊州市盛洲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兴旺村300号。法定代表人:朱浙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邢露丹,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春与被告嵊州市盛洲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晓春负担。审判员 单 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