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吴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尹金宝与汤顺荣、汤健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金宝,汤顺荣,汤健强,孔令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商初字第2号原告:尹金宝。委托代理人:朱其林。被告:汤顺荣。被告:汤健强。被告:孔令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金宝与被告汤顺荣、汤健强、孔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尹金宝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金宝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汤顺荣、汤健强、孔令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金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金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