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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吴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尹金宝与汤顺荣、汤健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金宝,汤顺荣,汤健强,孔令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商初字第2号原告:尹金宝。委托代理人:朱其林。被告:汤顺荣。被告:汤健强。被告:孔令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金宝与被告汤顺荣、汤健强、孔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尹金宝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金宝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汤顺荣、汤健强、孔令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金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金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