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2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陈臣臣减刑刑事裁定书 35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臣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2248号罪犯陈臣臣,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东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田刑初字第00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臣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案经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淮刑终字第000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臣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臣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2月至2013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臣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臣臣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