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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康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宇与被告王文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民初字第6号原告刘某某,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康保县。被告王某某,女,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雪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