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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催字第0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江苏九华化纤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九华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亭催字第0089号申请人江苏九华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梅花大道37-2。法定代表人周锡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人代理人陈玉芳,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江苏九华化纤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九华化纤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银行盐城分行营业部于2013年5月28日签发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金额为50000元。二、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江苏九华化纤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银行盐城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上述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   亚   琴审判员 洪少峰审判员商干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嵩 ( 代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