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民辖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揭阳市掲西建筑集团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辖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慎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总公司)因与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揭西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坛市人民法院(2013)坛民辖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建总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在金坛设有办事处,并以办事处名义在金坛开展经营多年,本案纠纷所涉合同也是以办事处名义签订的,因此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06年12月2日,建总公司与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金坛办事处(以下简称揭西公司金坛办事处)签订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建总公司给予揭西公司金坛办事处分包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及内容,工程地点在金坛市天由皇家华园。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金坛。因揭西公司金坛办事处是合同主体,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在金坛市经济开发区峨嵋别墅区4号,建总公司住所地在通州市金沙镇新金路34号建工大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了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坛市人民法院(2013)坛民辖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本院作为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维审 判 员 谢小洪代理审判员 杨权法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