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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胡晓东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晓东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158号罪犯胡晓东,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长法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晓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11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4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晓东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杨青春,刑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叶文、周界到庭履行职务,罪犯本人进行了陈述,2名同改人员作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胡晓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1次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王绍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证人证言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晓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 殊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李 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永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