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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薛念与无锡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念,无锡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反诉被告)薛念,男,1978年10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顾铭楠(受薛念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均平(受薛念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滨湖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853725-3)。法定代表人唐立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忙付(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薛念与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纠纷一案过程中,薛念与无锡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薛念与无锡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薛念撤回本诉。准许反诉原告无锡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受理费25元,反诉受理费25元,由薛念、无锡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各自负担。审 判 长  杨 斌代理审判员  邱园科人民陪审员  刘艳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臻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