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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袁跃洲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跃洲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334号罪犯袁跃洲,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东三法刑初字第8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跃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东中法刑终字第34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1月25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袁跃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袁跃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跃洲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获得嘉奖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跃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跃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审 判 员 陈 智 扬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永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