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华民初字第0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张国丰与孙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丰,孙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华民初字第0434号原告张国丰,男,1958年5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斌,江阴市华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晓,男,1973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丰与被告孙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国丰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国丰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张国丰已预交),由张国丰负担。审 判 长 陈教智代理审判员 俞拥军人民陪审员 徐惠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