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刑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未洪尧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未洪尧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马刑执字第00220号罪犯未洪尧,男,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以(2011)凤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未洪尧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未洪尧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员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6月14日以(2011)滁刑终字第001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至2014年11月18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未洪尧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未洪尧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监狱表扬一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3年12月表扬、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未洪尧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未洪尧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至2014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季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