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中法刑执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罪犯盘石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盘石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永中法刑执字第1323号罪犯盘石群,男,1981年3月7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湖南蓝山县人。现在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蓝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盘石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1年1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盘石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的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学习认真,成绩较好。现在东安监狱一监区从事网络数据线加工工种,能服从干部安排,劳动积极,完成任务较好。现有累计减刑奖励分156.3分,2012年改造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盘石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盘石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盘石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胡明华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