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程锡武强迫卖淫罪,程锡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锡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211号罪犯程锡武,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8日作出(2007)璧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锡武犯强迫卖淫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23日本院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执字第9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程锡武减刑一年;2011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8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2年11月1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4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程锡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2次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程锡武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程锡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锡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 殊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李 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永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