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77号上诉人甘凤琴与被上诉人武汉市迪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凤琴,武汉市迪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凤琴,女,1989年3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迪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29号远东花苑商铺A302号。法定代表人:蔡辉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元,该公司内控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雪蓉,该公司法务专员。上诉人甘凤琴为与被上诉人武汉市迪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步体育用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甘凤琴,被上诉人迪步体育用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雪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甘凤琴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甘凤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甘凤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铭俊审 判 员  黄大庆代理审判员  陈蔚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章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