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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红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瑞萍与陶圣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萍,陶圣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红民初字第43号原告王瑞萍。被告陶圣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萍与被告陶圣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吕文文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执行,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穆彦庆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文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