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非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艳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终结)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艳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集非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纺织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吴聪龙,局长。委托代理人曾振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艳新,女,汉族,1982年10月24日出生。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集计征决(2014)第001(后溪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对王艳新征收社会抚养费34427.4元,���王艳新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销申请,说明被执行人王艳新已主动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请求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集计征决(2014)第001(后溪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耀霜审 判 员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洪娟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苏凤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