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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民终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厦门市亚特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柯靖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市亚特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柯靖鹏,李畅,胡宇航,邹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终字第2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亚特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国联大厦8G。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1。法定代表人徐伟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柯靖鹏,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山城镇解放西街**号***室,现住厦门市海沧区嵩屿北里***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60********。原审第三人李畅,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号宝福大厦33F,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6********。原审第三人胡宇航,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号宝福大厦33F,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89********。原审第三人邹晋,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号宝福大厦33F。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86********。上诉人厦门市亚特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靖县人民法院(2013)靖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厦门市亚特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厦门市亚特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471元,减半收取1735.5元,由上诉人3471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良志审 判 员  周秀容代理审判员  郭兰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麦远宏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