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中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杨映美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映美,昆明振正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中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杨映美,女,汉族,1968年6月14日生。被执行人昆明振正拍卖有���公司。法定代理人赵川萍,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保中民二终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杨映美申请执行昆明振正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本院生效调解书确认,应由昆明振正拍卖有限公司退还杨映美拍卖佣金人民币210元整。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杨映美兑付执行款人民币210元后,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中民二终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汝钧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项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