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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汀民初字第212号原告易某某,男,1962年7月2日生,汉族,务农,住长汀县。被告钟某某,女,1964年11月28日生,汉族,务工,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李锋泉,长汀县濯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于2013年1月24日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荣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乃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