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呼刑减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罪犯袁永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永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呼刑减字第364号罪犯袁永昌,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托克旗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鄂法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永昌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19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满日期2015年1月1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于2014年1月9日以罪犯袁永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认为,罪犯袁永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1年2月、5月11月,2012年4月、9月、12月共记功6次。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永昌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永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永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一日的刑罚执行,释放日期2014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鸿翔审判员 窦 双审判员 杨利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多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