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通城行非审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通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徐庶、刘梅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徐庶,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通城行非审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通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汪向东,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四祥,通城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马祥国,通城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大队干部。(一般代理)被申请执行人徐庶。被申请执行人刘梅。被申请执行人徐庶、刘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于2013年5月30日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通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25日向其送达了隽计生征字(2013)第015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徐庶、刘梅征收社会抚养费42642元。被申请执行人徐庶、刘梅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自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通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通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隽计生征字(2013)第015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通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隽计生征字(2013)第015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黄红元审 判 员 程义明人民陪审员 金新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