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覃╳╳饲料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xx,覃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梁xx,女,1952年2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兴业县。被执行人覃xx(又名覃x乙),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兴业县。申请执行人梁xx与被执行人覃xx饲料货款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03)兴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于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于同月二十三日重新立案恢复执行,并通过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支付了申请执行人的饲料款5755元,申请执行人梁xx自愿放弃余下的饲料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兴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