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乔国玲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国玲,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612号原告乔国玲,个体工商户。被告张杰,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国玲诉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国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仲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