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柏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任增雨与韩振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增雨,韩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柏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任增雨,男,1979年0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柏乡县。被执行人韩振利,男,1970年12月0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柏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柏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柏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韩振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振利在2013年1月1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振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韩振利在柏乡汽车站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韩振利在柏乡汽车站的到期债权2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彬代理审判员  赵月华代理审判员  樊宏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继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