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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罗法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谭清和与林淼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清和,林淼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罗法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谭清和,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委托代理人何云峰,住罗定市。被告林淼光,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清和诉被告林淼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清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已撤诉结案,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清和负担。审 判 长  刘 祺审 判 员  刘新可代理审判员  梁 炫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