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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刑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罪犯罗显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显平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297号罪犯罗显平,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了(2010)达达刑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显平犯故意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带民事赔偿4000元。该犯于2010年9月2日送入达州监狱服刑,应于2015年3月30日刑满。2014年1月10日,执行机关达州监狱向本院提交了《关于罗显平、黄智斌二罪犯假释变更为减刑》的函,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罗显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59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显平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59分。上述事实,有四川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罗显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显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