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刑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王伟平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伟平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627号罪犯王伟平,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2009)郯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8年12月7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4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伟平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伟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被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伟平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伟平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伟平减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金洁审判员 宋兆江审判员 何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