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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05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北京凯世嘉华国际赛鸽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成天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凯世嘉华国际赛鸽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北京新成天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05691号原告北京凯世嘉华国际赛鸽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成寺路城外诚南166号。法定代表人陈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岩,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咏俊,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新成天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成寺路城外诚南166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恕,北京市博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进龙,北京市博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凯世嘉华国际赛鸽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新成天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签订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被告于2010年1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肖村凉水河北岸的房屋,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就纠纷处理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诉讼标的物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肖村凉水河北岸的房屋,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新成天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君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嘉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