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与许长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许长乐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14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桂林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宗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国庆,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许长乐,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与被告许长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亚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