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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奥康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长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奥康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长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奥康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伟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长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俊生,任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奥康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长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6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深圳奥康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罗湖区,故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本案应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行政案件一并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庆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