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02李永贞与中石化深圳石油分公司,深圳市创兴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贞,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石油分公司,深圳市创兴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511号原告李永贞,住址广东省东源县。委托代理人刘勇,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石油分公司(简称石化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01号中石化深石油大厦1楼、16楼至23楼。负责人丁建华,总经理。被告深圳市创兴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创兴业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01号开元大厦1815-1816室。法定代表人邓亚汶,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谌秋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二倍工资差额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原告于1991年5月4日起在中国石化集团深圳石油总公司工作。2002年1月1日起,原告与被告创兴业公司先后签订了四份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被告石化深圳分公司工作。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原告与被告创兴业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止。三、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原告与被告创兴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备法律效力,该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石化深圳分公司只是劳务派遣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石化深圳分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四、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2012年6月27日,被告创兴业公司向原告发出《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通知》,原告领取了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补助费。五、申请仲裁时间:2013年2月28日。六、仲裁请求:被告石化深圳分公司支付原告200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00000元,被告创兴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七、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八、诉讼请求:1、被告石化深圳分公司单方面终止与原告劳动合同关系无效,被告创兴业公司单方面终止与原告劳动合同关系无效;2、被告石化深圳分公司支付原告200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没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00000元,被告创兴业公司负连带责任。九、需要说明的事项:原告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无效的请求,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审理。十、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永贞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智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