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瓯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与官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官艳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瓯民初字第47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住所地建瓯市中山路455号,组织机构代码75735717-5。代表人刘水良,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黎华,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客户经理,住建瓯市。被告官艳,女,约25岁,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与被告官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建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翁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