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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三执民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倪亚青与郭希杰、王桂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倪亚青,郭希杰,王桂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三执民字第1776号申请执行人倪亚青,其他。被执行人郭希杰,其他。被执行人王桂玉,其他。本院在执行倪亚青与郭希杰、王桂玉(2013)台三执民字第17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不知去向,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3)台三执民字第1776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明湄审判员  卢兆军审判员  章以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永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