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三执民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倪亚青与郭希杰、王桂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倪亚青,郭希杰,王桂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三执民字第1776号申请执行人倪亚青,其他。被执行人郭希杰,其他。被执行人王桂玉,其他。本院在执行倪亚青与郭希杰、王桂玉(2013)台三执民字第17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不知去向,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3)台三执民字第1776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明湄审判员 卢兆军审判员 章以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永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