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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一终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因与钱奕进、李安静、李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钱奕进,李安静,李安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一终字第00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跃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查玲莉,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奕进。委托代理人:李新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安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安平。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奕进、李安静、李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2013)桐民一初字第01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热烈代理审判员  刘梦灵代理审判员  蒋爱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月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