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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何军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军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489号罪犯何军,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1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21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何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获得嘉奖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审 判 员 陈 智 扬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永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