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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刑执字第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邱亚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亚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刑执字第0054号罪犯邱亚国,现在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钟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亚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5年9月1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3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邱亚国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从事服装缝纫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0年以来,被苏州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苏州监狱表扬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邱亚国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邱亚国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罪犯邱亚国系涉毒犯,应当适度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亚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从2010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进审判员 张乐一审判员 孙晓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