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蓟民初字第39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仇永平与温学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永平,温学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3942号原告仇永平,住天津市蓟县。被告温学贵,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永平诉被告温学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仇永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艳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