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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执裁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湖北金帆物资工贸联营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金帆物资工贸联营公司,武汉商用卫星仪器有限公司,武汉昊恒商用卫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武汉龙阳养殖垂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裁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金帆物资工贸联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汉驹,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商用卫星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凯华,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昊恒商用卫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凯华,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龙阳养殖垂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重强,系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金帆物资工贸联营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商用卫星仪器有限公司、武汉昊恒商用卫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武汉龙阳养殖垂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武汉水墨清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因2009年5月15日武汉龙阳养殖垂钓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名称变更为武汉水墨清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债务应由名称变更后的武汉水墨清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武汉水墨清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被执行人武汉龙阳养殖垂钓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武汉水墨清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文晖审判员  陈金保审判员  王海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