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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审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章亮、苏雪娇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章亮,苏雪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德执审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宝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赖秀煦,德化县葛坑镇人民政府计生办负责人。被执行人陈章亮,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苏雪娇,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3)第7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陈章亮、苏雪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审查,同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3年8月29日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3)第7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46090元,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德化县葛坑农村信用社缴纳,逾期不履行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如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德化县人民政府或泉州市人口和计生委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章亮、苏雪娇依法送达了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或诉讼,也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3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章亮、苏雪娇送达《缴纳社会抚养费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460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依法行政。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陈章亮、苏雪娇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3)第7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由于被执行人陈章亮、苏雪娇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3)第7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章亮、苏雪娇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6090元。被执行人陈章亮、苏雪娇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清源审 判 员  童宝捷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水泉附:本裁定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第3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