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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耿龙与嘉峪关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龙,嘉峪关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339号原告耿龙。被告嘉峪关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亲水湾小区14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梁家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耿龙诉被告嘉峪关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殷禄林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1元,减半收取406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