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七大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埃孚石化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七大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埃孚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七大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埃孚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朝云,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七大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埃孚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7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油品供应合同书》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请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内容明确,合法有效。合同乙方即被上诉人深圳市埃孚石化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罗湖区,故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庆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