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玉商初字第239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陈爱国与骆振文、李秋红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国,骆振文,李秋红,骆宣谕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玉商初字第2399-2号原告:陈爱国。委托代理人:李孙平。被告:骆振文。被告:李秋红。被告:骆宣谕。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国与被告骆振文,李秋红、骆宣谕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国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57.5元,由原告陈爱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钟婉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