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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玉商初字第239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陈爱国与骆振文、李秋红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国,骆振文,李秋红,骆宣谕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玉商初字第2399-2号原告:陈爱国。委托代理人:李孙平。被告:骆振文。被告:李秋红。被告:骆宣谕。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国与被告骆振文,李秋红、骆宣谕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国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57.5元,由原告陈爱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钟婉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