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执民字第38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不动产登记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何建国,潘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瑞执民字第38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负责人林晓东。被执行人何建国。被执行人潘小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瑞商初字第1227号民事调解书,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两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为此,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何建国、潘小燕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望湖家园20幢2单元502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02122**,土地未登记)予以查封、评估,并于2013年10月29日、2013年11月16日、2013年12月1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分别以起拍价232万元、198万元、179万元公告拍卖该房屋。2013年12月28日10时,竞买人吴义侠(以最高价180万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望湖家园20幢2单元502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02122**,土地未登记)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吴义侠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义侠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吴义侠可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小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