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民终字第0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耀银与李国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兵,张耀银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0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国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耀银。委托代理人丁亚玲。上诉人李国兵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港民初字第0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国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国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国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定。审 判 长 罗 勇代理审判员 蔡志坚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使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