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胶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马培荻与孙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培荻,孙良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胶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马培荻,男,汉族。被执行人孙良见,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4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将23364.07元案款交接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对其他的执行请求全部放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48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吉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