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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遂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民初字第169号原告郑某某,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