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28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李继阳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继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2892号罪犯李继阳,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改造。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以(2012)瑶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继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5年3月27日止。安徽省白湖监狱于2013年12月30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罪犯李继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以罪犯李继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继阳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继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3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获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李继阳的陈述,罪犯李继阳的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司法局史院司法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李继阳在犯罪前表现较好,社会关系简单并有固定住所,其父亲积极表示配合有关部门矫正,适应社区矫正。并愿意接收对其矫正。本院认为,罪犯李继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继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4日至2015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