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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丰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凤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云,刘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丰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张凤云,农民。被执行人刘西亮,农民。本院在执行(2009)丰执字第632号张凤云与刘西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会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