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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第二分公司与闫晓章、王敬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第二分公司,闫晓章,王敬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清苑县京石高速公路收费站北侧。负责人张克长,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平。被告闫晓章。被告王敬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第二分公司与被告闫晓章、王敬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第二分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晓章、王敬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第二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闫晓章、王敬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交纳62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620元,由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第二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全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